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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沈氏-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工作公示信息表

杭州沈氏-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工作公示信息表

2018/10/22
杭州沈氏-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工作公示信息表

附件3

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工作公示信息表




项目名称

年产5万套微通道换热器及1万套微环境系统

项目地址

建德市航头镇工业功能区大店口路1

项目性质

新建□  改建□  扩建√  技术改造□  技术引进

项目负责人

何国新

联系电话

18967137381

公示信息类别

职业病危害预评价 

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□

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√

评价报告编制单位

浙江安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
联系人及

联系电话

师莎莎18858116593

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

杭州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

联系人及

联系电话

汤飞文18072959905

评审(验收)情况(包括评审验收时间、主持人、评审验收人员、评价结论、评审及验收意见等):

 

评审意见:专家组一致通过该评价报告;

 

验收意见:1、激光打标机应设置防激光装置,并增加警示标识;

2、钎焊操作位局部排风系统罩口位置、大小、形式进行调整,保障防护设施效果,人员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培训,确保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;

3、尽快按要求完成职业健康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整;

4、进一步落实《评价报告》提出的建议,并持续改进。

 

评审(验收)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:

1、激光打标机已设置防激光装置,并增加警示标识;

2、钎焊岗位排风系统根据公司计划在2019年年度计划中列入整改;对罩口位置、大小、形式进行调整,保障防护设施效果,加强车间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培训,确保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;

3、尽快按要求完成职业健康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整;

 

制表人:何国新            制表日期:2018.9.27        联系电话:18967137381

【★注:建设单位应当在评审(验收)完成之日起20日内进行信息公布】

附件3

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工作公示信息表




项目名称

年产5万套微通道换热器及1万套微环境系统

项目地址

建德市航头镇工业功能区大店口路1

项目性质

新建□  改建□  扩建√  技术改造□  技术引进

项目负责人

何国新

联系电话

18967137381

公示信息类别

职业病危害预评价√  

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□  

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□

评价报告编制单位

浙江安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
联系人及

联系电话

师莎莎18858116593

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

杭州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

联系人及

联系电话

汤飞文18072959905

评审(验收)情况(包括评审验收时间、主持人、评审验收人员、评价结论、评审及验收意见等):

 

见附件预评评审会意见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(内容较多可另附后)

评审(验收)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:

 

采纳上述建议。已在资料性附件“4.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”章节(P40)详细描述真空炉岗位工作日写实;在评价报告“4.1补充措施建议”章节(P17)给出针对性建议,并在全文其他相应各处进行了修改。

 

 

制表人:何国新            制表日期:2018.9.27        联系电话:18967137381

【★注:建设单位应当在评审(验收)完成之日起20日内进行信息公布】

附件3

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工作公示信息表




项目名称

年产5万套微通道换热器及1万套微环境系统

项目地址

建德市航头镇工业功能区大店口路1

项目性质

新建□  改建□  扩建√  技术改造□  技术引进

项目负责人

何国新

联系电话

18967137381

公示信息类别

职业病危害预评价 

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√  

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□

评价报告编制单位

浙江安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
联系人及

联系电话

师莎莎18858116593

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

杭州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

联系人及

联系电话

汤飞文18072959905

评审(验收)情况(包括评审验收时间、主持人、评审验收人员、评价结论、评审及验收意见等):

 

见附件预评评审会意见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(内容较多可另附后)

评审(验收)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:

 

专家一致通过改设计专篇。

 

 

制表人:何国新            制表日期:2018.9.27        联系电话:18967137381

【★注:建设单位应当在评审(验收)完成之日起20日内进行信息公布】